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2號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明忠(董事長) 被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代 表 人 黃勝堅(總院長)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代 表 人 鍾福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參與被告辦理「市府租用公務行動電話門號暨電信節費系統招標案」採購案(下稱本採購案)之投標,被告於民國105年2月16日開標,計有2家廠商投標,為原告及參加人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均資格合格,於105年2月24日辦理廠商評選會議。經評選委員會評定2家廠商 同為序位第一及優勝廠商,被告依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4點第2款規定辦理,並於105年3月11日通知標價最低廠商參加 人辦理後續議價(約)暨作成決標紀錄,載明本採購案決標予參加人,嗣於105年3月17日函送決標紀錄(即原處分)予原告。原告對於本採購案決標結果不服,向被告提出異議,被告分別以105年3月30日北市醫總字第10532263600號函及 105年4月12日北市醫總字第10532353500號函復並無違法情 事。原告仍不服,提起申訴,惟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參加人為上開政府採購法之得標廠商,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茲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闕銘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