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41號聲 請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祖驤(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