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6號原 告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文祺(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 會計師 袁金蘭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憲瑋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廖垂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