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謝世謙、勞動部、許銘春、易湘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4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世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 律師 獨立參加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易湘岳 上列當事人間因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業經本院於111年6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 一、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11年8月4日10時1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二、另查,本案尚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命本件 不當勞動行為爭議裁決事件之申請人,即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為獨立參加人,為訴訟參加之必要( 因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其所爭議之裁決申請將被否准), 附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