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5號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易湘岳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婉珩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佳世 許根魁 林亞玫 參 加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劉惠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緣原告之發起人朱梅雪等32人,原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華航企業工會)第4分會會員,依工會法第 11條規定,連署發起籌組原告工會,經完成籌組工會程序後,於民國103年9月3日向改制前桃園縣政府申請登記成立修 護工廠企業工會,經該府核定符合申請登記企業工會之要件,以104年9月25日府勞組字第1040251231號函(下稱前處分)核定原告工會依法籌組完成,發給登記證書及理事長證明書。華航企業工會不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經被告105年5月10日勞動法訴字第1040029427號訴願決定撤銷前處分,命桃園市政府另為適法處分。嗣桃園市政府另以105年9月30日府勞資字第1050236965號函(下稱原處分)再次核准原告登記成立,並發給登記證書,華航企業工會仍不服,再度以利害關係人身份提起訴願,經被告106年2月2日勞 動法訴字第105002669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命桃園市政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華航企業工會為本件之訴願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如有理由,華航企業工會於訴願程序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