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5號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煖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部長)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 參 加 人 劉惠宗 朱梅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惠宗、朱梅雪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於民國105年5月28日於其網站上刊載新聞稿,略以:「……修護工廠高層數年前已與『航合』人力派遣公司合作,引進低薪無經驗派遣工從事低階修護工作,近來甚至以『航合』名義引進時薪派遣工擔任修護實作教師來教導華航新進正職人員。……」原告所屬修護工廠員工劉惠宗、朱梅雪105 年5 月30日接受台視新聞媒體記者訪問,指稱:「華航花錢投資臺灣飛機維修公司,跟派遣公司合作,想把原本的正職人員,用廉價的臨時工取代,壓低成本,但事實上原本的工資與人力就已經明顯貧乏……」等語。原告於105 年6 月1 日召開人評會,以劉惠宗、朱梅雪違反「人事業務手冊國內獎懲規定」之12.5「張貼或散發煽動文字、圖書、海報等足以破壞勞資關係者」,建議予以解僱。原告105 年8 月間再度約談劉惠宗、朱梅雪,於同年8 月8 日發布懲處通報,以渠等違反「員工職場行為規範」5.4 以及「國內員工獎懲規定」11.1、11.16 、12.5,予以大過乙次。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劉惠宗及朱梅雪以原告已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向被告申請裁決,經被告審認後,作成106 年2 月10日105 年勞裁字第32號裁決決定書(下稱裁決決定):「本件申請人工會(即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部分不受理。確認相對人(即原告)105 年8 月8 日將申請人朱梅雪及劉惠宗各懲處大過乙支之行為,構成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確認相對人修護工廠於105 年6 月1 日約談申請人朱梅雪、劉惠宗,並決議建議將予以解僱之行為,構成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原告不服上開第2 項、第3 項裁決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劉惠宗、朱梅雪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劉惠宗、朱梅雪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