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3號

殯葬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秀媖蘇嫊娟李君豪

原告
金鴻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美珠(董事)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台內訴字第106220019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第4 條及第5 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訴訟法第106 條第1 項前段、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2 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67條至第69條、第71條至第83條之規定。」「(第1 項)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第2 項)前條所定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前項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分別為訴願法第47條第3 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1 項、第2 項所規定。

二、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 年12月30日新北府民殯字第1053471089號處分書,以其銷售慈恩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緣吉祥生前契約」,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1 項規定,並依同條例第89條第1 項規定,裁原告新臺幣60萬元罰鍰,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本件訴願決定係於106 年4 月28日送達於原告住居所,由大樓管理服務中心人員代為簽章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訴願卷第97頁),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應受送達人其後實際上於何時收到文書,並不影響送達之效力。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同年4 月29日起算至同年6 月28日(星期三)即已屆滿(原告設址於臺北市,毋庸扣除在途期間),原告於起訴狀記載係於同年5 月5 日收受訴願決定書一節,尚非可採。而原告遲至同年6 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有卷附原告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其起訴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照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又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本件因起訴不合法,應予程序上駁回,是原告實體上之主張自無再予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