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全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62號聲 請 人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新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嵇珮晶 律師 洪堃哲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