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何至浩即華城電子遊戲場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34號再審原告 何至浩即華城電子遊戲場業 上列抗告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提起再審,經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107年度再字第34號裁定駁回,而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