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69號聲 請 人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品潔(董事) 送達代收人 江晃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 、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在業績幾停頓、無收入,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因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就聲請人舉證部分沒有依職權查證,聲請人有勝訴希望。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所申報之106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顯示, 聲請人106年度結算申報帳載結算金額營業收入淨額1,932,584元、全年所得額112,700元,且其提出之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載資產總額4,839,280元,實收股本500萬元,本院調取之聲請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所載聲請人資本總額為500萬元,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4,000元之訴訟費用,難信為真實。又經本院電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復未依前揭規定提出保證書代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