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代 表 人 兼 原 告 董家鈺 原 告 袁照雯 李克榮 駱朝棋 吳耀章 林証 黃文鴻 趙文福 鄭清根 王水龍 張世斌 李瑞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楊貴智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 參 加 人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案,,原告向被告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請求裁決:「(一)確認參加人對原告董家鈺、袁照雯、李克榮、駱朝棋、吳耀章、林証、黃文鴻、趙文福、鄭清根、王水龍、張世斌、李瑞興等12人(下合稱工會外原告12人)所為106年度考績考核結果全數低於平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 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確認參 加人對原告董家鈺、袁照雯、李克榮、駱朝棋、林証、黃文鴻等6人所為之106年度考績考核結果全數低於平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三)參加人應撤銷對工會外原告12人所為106年度考績考核並重為適 當考績考核並核發獎金。」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07年7月6日作成107年勞裁字第18號裁決決定:「申請人裁決之申請駁回。」原告對於裁決決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一)原裁決決定撤銷。(二)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作成如其申請裁決內容之裁決決定。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法 官 羅 月 君法 官 梁 哲 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