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廖品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 抗告人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品潔 送達代收人 江晃榮 上列抗告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告之訴駁回裁定提起抗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