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彭珮朕、桃園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1號原 告 彭珮朕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 律師 吳兆原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康賢綜 律師 參 加 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道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原告之女於民國106年5月8日就醫檢查 ,當日向雇主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公司)主管徐君請事假獲准。嗣原告之女住院觀察治療,原告106 年5月9、10日未進辦公室,由職務代理人羅君代辦公事並口頭說明原因,至106年5月11日返回崗位,遭徐君當眾責罵並告知免送請假單,理由為未告知主管。原告為保護權益,連續3日送家庭照顧假單,仍以不同意結案,明顯刁難損及權 益云云,於106年5月17日向被告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案件申訴書。案經被告性別工作平等會(下稱桃園市性平會)作成106年9月20日府勞條字第1060228411號審定書(下稱原處分),審定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不成立。原告不服,申請審議,經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下稱勞動部性平會)作成107年3月8日勞動條4字第1070130401號審定書(下稱審定書),駁回原告之申請審議,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一)訴願決定、審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就原告申訴案應作成雇主凱基證券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成立之處分。 三、經查,凱基證券公司為原告之雇主,依原告聲明事項,本件訴訟之結果,對凱基證券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虞,爰依首揭規定命凱基證券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