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58號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煖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康立賢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參 加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劉惠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華航企業工會」)以原告下列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㈠華航企業工會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將工會活動宣傳單放置於第三分會會員實體信箱,原告獲悉後隨即前往察看,並移除上開宣傳單之行為;㈡原告否准華航企業工會第三分會理、監事及候補幹事出席第三分會107年4月16日、107 年5月21日、107年6月19日幹事會會務假之行為;㈢原告自 106年12月12日起持續拒絕其使用全員信箱之群組功能寄發 其公告及快訊之行為,而為爭議。案經被告107年勞裁字第 21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認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有該裁決決定書影本附卷可稽(參見 主文第2、3、4項)。原告不服上開裁決決定,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三、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系爭裁決決定主文第2 至7項,如獲勝訴,華航企業工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