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仲厚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3號原 告 仲厚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燕煌(董事)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怡均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德發(部長)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參 加 人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萬貴(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辦理「廢彈處理中心委託民間經營」採購案(採購編號:GI07005L003,下稱系爭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9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於民國106年8月30日開標,計有原告、參加人及訴外人祖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家廠商 參標,經被告審查投標廠商資格及投標文件,均判定合格(下稱106年8月30日資格標決定)。嗣經評選委員會評定參加人為優勝廠商第1名,原告為優勝廠商第2名。被告續於106 年9月27日將系爭採購案決標予參加人,同時以開標結果通 知單(下稱106年9月27日決標決定)將決標結果通知原告。原告對被告認定參加人符合投標資格及將系爭採購案決標予參加人均不服,分別提出異議,經被告分別以106年9月8日 國採購包字第1060005126號函、106年10月20日國採購包字 第1060005792號函(下合稱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參加人符合投標資格及決標結果,原告不服,分別提起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7年5月11日分別以訴0000000號、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駁回(下合稱申訴審議判斷)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106年8月30日資格標決定、106年9月27日決標決定、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