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6號抗 告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而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規定:「(第1項)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第2項)前項聲請,就 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第297條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523條、第525條至第528條及第530條之規定,於本編假扣押程序準用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第5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 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第2項)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 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另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使法院信其請求及所主張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正當,故仍應盡其釋明責任。 三、本件抗告人稱應保全執行之金錢請求,依聲請狀所載係以:相對人經人檢舉於民國101、102年間向笙遠世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笙遠公司)及騰揚世紀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騰揚公司)購買不實發票,且抗告人查得相對人另於100年間 取具玉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及於100至105年間取具阿虎工作室之不實發票,以上述不實發票虛報進項而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計新臺幣(下同)48,498,419元。又相對人向笙遠公司及騰揚公司購買不實發票所匯款項,回流至其負責人俞惟中及股東謝侑利名下計38,788,500元,顯有掏空公司資產之嫌,上開跡證足堪認定相對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情事(參見附外放之相關證物影本卷第42頁)。抗告人雖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 規定,將相對人名下不動產及車輛,函請有關機關禁止相對人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惟因禁止處分財產之價值尚不足保全欠稅(參見附外放之相關證物影本卷第75頁,禁止處分之財產價值41,138,338元,欠稅金額48,115,319元,不足額6,976,981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7,169,840元(不足額6,976,981元外,另加計未逾期限之稅款192,859元)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以資保全。 四、本件原裁定以:經查,就聲請狀所揭示之相關稽查報告,係有關相對人於101年11月至102年12月間之規避稅捐或隱匿財產事件,距抗告人之聲請假扣押已近五年之久,且迄108年3月27日止,據抗告人查證相對人銀行存款尚有3億餘元,且 無不正常提領(參見附外放之相關證物影本卷第107、108頁),就相對人之財產已為相當之禁止處分之下,所餘禁止處分不足額或未逾期限之稅款,就現存卷證所示之資訊,難認抗告人就其請求及所主張假扣押之原因,已盡其釋明責任;而駁回本件之聲請。 五、本件抗告,僅稱聲明抗告,而理由候補(參本院卷第27頁),狀內雖稱附證:相對人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2張,但未實 際檢附,而迄今均未補正;而抗告理由亦未補正,本院僅得以聲請狀內所敘之相關內容及外放之相關證物影本卷之資料查核之。按原審所審查之事項,均有所據;並據以認定「就相對人之財產已為相當之禁止處分之下,所餘禁止處分不足額或未逾期限之稅款(待保全之稅捐債權約700多萬元), 就現存卷證所示之資訊(相對人銀行存款尚有3億餘元), 難認抗告人就其請求及所主張假扣押之原因,已盡其釋明責任;而駁回本件之聲請」,經核該情節,原裁定並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