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48號原 告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上德 律師 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曾毓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0年8月19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0年8月3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 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