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6號上 訴 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蔡錫奇(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淑卿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56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 記 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