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8號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世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黃胤欣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劉惠宗 蘇盈蓉 張馨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蘇盈蓉、張馨方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復為 同法條第3項所明定。 二、參加人蘇盈蓉為參加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三分會會員代表及理事,參加人張馨方則為該工會三分會會員代表,民國107年7月起為該工會之幹事。蘇盈蓉於107年4月16日在花花三合會臉書發言:「哇!131回可以接220?先不要說正班排到的機率有多低了,連換班都會被退啊」、張馨方發言:「休時不夠好辛苦!真是『犧牲奉獻』啊……」。原告空服管理部組長林宗華於107年4月18日去電蘇盈蓉說明原告立場,並要求蘇盈蓉臉書上澄清,繼於107年5月5日以電 子郵件要求蘇盈蓉對臉書之發言予以澄清並刪除;107年4月20日蘇盈蓉接受空服管理部經理劉建文面談,劉建文指責蘇盈蓉不肯於花花三合會臉書澄清發言動機及意圖;原告空服管理部組長陳昱靜於107年4月20日及同年5月10日約談並要 求張馨方說明臉書發言動機及意圖,原告評議會於107年5月25日約談蘇盈蓉及張馨方,並作成建議對其等予以2次申誡 懲處,及變動張馨方107年5月24日、25日、26日3日飛行任 務,參加人對原告上揭行為遂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求確認原告上揭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經被告所屬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於108年1月4日作成107年勞裁字第46號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裁決 ),主文如下:「(第1項)一、確認相對人空服管理部經 理劉建文於107年4月20日在辦公室指責申請人蘇盈蓉不肯於花花三合會臉書發文澄清發言動機及意圖之行為、相對人空服管理部組長林宗華於107年5月5日要求申請人蘇盈蓉對臉 書發言予以澄清並刪除之行為、相對人評議會於107年5月25日約談申請人蘇盈蓉,並建議對其予以兩次申誡之懲處之行為,均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 為。(第2項)二、確認相對人空服管理部組長陳昱靜於107年4月20日、5月10日約談並要求申請人張馨方說明臉書發言動機及意圖之行為、相對人評議會於107年5月25日約談申請人張馨方,並作成建議予以兩次申誡之行為、及相對人變動申請人張馨方107年5月24、25、26三日之飛行任務之行為,均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第3項)三、相對人應給付申請人張馨方新台幣6,083元暨自107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4項)四、相對人應於收受本件裁決決定書翌日起5日內,將本 件裁決決定主文一至三項以16號之標楷體公告於內部網站『中華航空企業資訊網』(http://www.eip.china-airlines .com)首頁及空服管理部辦公室之公佈欄14日。(第5項)五、申請人其餘請求駁回。」原告對原裁決主文第1項至第4項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裁決之申請人,原告訴請撤銷原裁決主文第1項至第3項,及確認原裁決主文第4項違法,本件判決之 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