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5號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康信鴻(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參 加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思國(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為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系爭土地地上權人即參加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開發系爭土地,前向被告申請「台灣人壽商辦大樓新建工程(南港區經貿段15地號土地)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下稱系爭申請案)」,被告於107 年5月10日召開都審會第495次委員會審查,決議略以:「⒈經貿二路105巷路型改善部分:⑴同意105巷西側退縮留設6 車道、東側退縮留設7車道規劃。⑵…於基地南側分別退縮1.4公尺及2公尺之空間:…C.本案為地上權案,為保障土地 所有權人權益,同意於都審函文及建照加註『該退縮空間供車行使用僅限於本案地上權使用年限。』…⒏本案修正後通過。請於收受委員會會議紀錄之日起30日內,檢送5份修正 後報告書與2份光碟送請本府核定。倘欲併案辦理都市計畫 變更,則應俟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完成後,始得辦理都審核定程序。」(下稱系爭會議紀錄)。嗣參加人以107年10月16 日申請書向被告申請辦理系爭申請案核定,案經被告審認系爭申請案符合都審會審議決議,以107年11月2日府授都設字第1076048783號函准予核定(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參加人為系爭申請案之申請人,即原處分之相對人,本件訴訟如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黃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