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號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世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康立賢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企業工會 號 代 表 人 劉惠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華航企業工會)以原告下列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㈠原告107年3月14日片面修改「優待機票申請使用規定」之行為;㈡原告107年5月18日片面修改「國內員工獎懲規定」之行為;㈢原告107年6月1日片面修改「年度員工酬勞發 給辦法」之行為;㈣原告未於107年7月19日、20日新進人員「華航與我」課程中安排「工會簡介」時段之行為,而為爭議。案經被告107年勞裁字第42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 ,認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並命原告應於本裁決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就「華航與我」課程內安排工會簡介時段與申請人進行協商。原告不服上開裁決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系爭裁決決定主文第1 至4項,並確認主文第5項違法,如獲勝訴,華航企業工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