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99號原 告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思寬(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袁金蘭 會計師 張憲瑋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局長) 訴訟代理人 廖垂蓁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原告代表人陳思寬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173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代表人原為翁文祺,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思寬,茲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