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林寶水、勞動部、許銘春、曲佳雲、徐瑋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26號 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寶水(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張仁興 律師 葉智超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 參 加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曲佳雲(理事長) 受 告知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徐瑋鍠(理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1年5月12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於111年4月12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 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