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年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 告 陳年明 陳冠良 杜翠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泓毅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 吳心筠 張雨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109年度訴字第1170號裁定命欣偉傑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訴訟部分撤銷。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偉傑公司)為擬訂「臺北市大同區雙連段3小段1地號等3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前經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9日以府都新字第1097000895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欣偉傑公司實施系爭都更案(本院卷第45-47頁)。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同區 錦西街120號1、2、3、5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坐落於系 爭都更案範圍內,因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起訴狀並聲明:「被告臺北市政府就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擬具「擬訂臺北市大同區雙連段三小段1地號等33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晝及權利變換案」(即系爭都更案)以民國109 年6月9日府都新字第10970008953號函所為准予核定實施之 處分(即原處分),應予撤銷。」(本院卷第12頁)。嗣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於109年12月31日經變更實施者為士林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林公司),有被告109年12月31日 府都新字第10970236213號核定函可憑(下稱變更實施者函 ,本院卷第319-324頁),惟未據兩造陳報變更實施者函。 是本院110年2月18日裁定欣偉傑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時,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業據變更為士林公司,欣偉傑公司既已非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依首開說明,本院自應撤銷110 年2月18日109年度訴字第1170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鄭 凱 文 法 官 黃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