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保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4號原 告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柘嘉(董事長)住同上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 項及第2項第2款規定:「(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 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二、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9月3日勞局納字第10801890730號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880元的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是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