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0號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俊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恩廷 律師 師彥方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