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練台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耀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練台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楚甯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 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