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3號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曲佳雲(理事長)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 參 加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寶水(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之前屆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下稱退監會)於108年7月15日任期屆滿,於收受原告108年10月3日函後未依其推派之退監會勞工代表名單召開會議,經勞動部108年勞 裁字第51號裁決決定確認構成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命參加人應於裁決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原告推派名單召開退監會,故參加人109年7月29日通知原告推派勞工代表於109年8月7日出席退監會會議,並另於109年8月6日通知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下稱關係企業工會)6名代表與會,原告主張該6名代表非屬原告推派之勞工代表名單,並經同日表示該6名代表無出席上開會 議之權利,惟參加人仍讓關係企業工會代表與會,且於會議中放任與會議無關之人士進入會議室、干擾會議進行,致使當日會議無法召開等語。 三、另原告於109年7月15日向參加人申請於同年8月11日、12日 借用參加人機場本部桃園辦事處3069休息室(下稱3069休息室)辦理會員說明會,並經參加人109年7月28日同意在案,惟於109年8月11日因關係企業工會理事長及幹部主張原告秘書黃士庭非參加人員工不得進入公司場所,翌日參加人即拒絕原告秘書黃士庭進入3069休息室進行工會宣傳,僅同意原告理事蘇曄宏、監事吳俊璋進入並拒絕其等使用簡報播放設備進行工會宣傳,原告復申請於109年9月8日、14日借用3069休息室辦理會員說明會,亦經參加人於109年9月1日表示暫停出借。 四、綜上,原告遂以「一、請求確認相對人(以下即本案參加人)於109年8月7日退監會會議中,逕行邀請關係企業工會之 代表與會,並放任與上開會議無關之人士干擾會議進行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請求確認相對人109年8月12日拒絕申請人(以下即本案原告)工會秘書進入3069休息室進行工會宣傳,及拒絕申請人工會理事蘇曄宏、監事吳俊璋使用簡報播放設備進行工會宣傳,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三、請求確認相對人自109年9月起停止出借3069休息室予申請人進行工會宣傳,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四、相對人應重新開放申請人借用3069休息室進行工會宣傳,並開放申請人會務人員入廠宣傳,及開放申請人入廠人員使用該休息室之簡報播放設備進行工會宣傳。」作為請求裁決事項,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經勞動部109年勞 裁字第49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一、相對人於109年8月12日拒絕申請人工會秘書進入相對人桃園機場辦事處3069休息室進行工會宣導之行為,及拒絕申請人工會理事蘇曄宏、監事吳俊璋使用3069休息室簡報播放設備進行工會宣傳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申請人其餘之請求駁回。」,原告對於裁決決定駁回部分不服,爰提起本件訴訟。 五、經查:參加人為本件原裁決之相對人,原告訴請撤銷原裁決主文第2項並請求作成處分,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 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