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0年度訴字第882號
- 原告
-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指派代表人 任季男
- 訴訟代理人
- 蔡銘書 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局
- 代表人
- 陳文瑞(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元德 律師
許錫芳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42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該刑事訴訟事件經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13年4月30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9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前揭最高法院判決及113年5月14日函覆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95、697-702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