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宏江科技有限公司、馮宏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4號 聲 請 人 宏江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馮宏哲(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