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鵬、勞動部、許銘春、臺北市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許文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9號 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鵬(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許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以110年勞裁字第35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認定 原告民國110年7月5日公告變更年終獎金發放標準的行為, 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及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的不當勞動行為,並命原告應於收到裁決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就臺北市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亞太企業工會)團體協約草案提出對應方案,並於提出對應方案後之20日內與亞太企業工會訂定續行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之日期。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不服上開裁決結果,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上開裁決決定書。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起訴有理由,則亞太企業工會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亞太企業工會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