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亞洲時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亞洲時報 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代 表 人 黃識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化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朱倩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