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怡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賴浩敏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林竣立律師 黃慧萍律師 輔 佐 人 乙○○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 一○○一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不符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行政法院欄內之記載: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雅香」 應更正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介中 法官陳雅香」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 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行政法院欄內誤載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雅香」 應更正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介中 法官陳雅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陳雅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