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即周素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未○○ 訴訟代理人 申○○ 戴貝宜 戌○○ 參 加 人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常榮 參 加 人 寶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酉○○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寶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等以渠等因參加人於「寶成陽明山國家公園」(即陽明山天籟)建案銷售 廣告中,「陽明山天籟─俱樂部篇」、「陽明山─天籟」、「社區CIS管理手 冊」、「DE區平面圖片」揭示之天籟和風俱樂部可提供休閒、運動機能,社區 大門提供門禁管制及以擁有十萬坪廣闊基地等銷售重點,乃與參加人寶成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及寶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惟參加人就「陽明山天籟─俱樂部篇 」廣告中俱樂部設施所列戶外溫泉場及小木屋溫泉、大理石溫泉、瀑布溫泉、二 座網球場...等重大設施付諸闕如,亦無廣告中所指晶華酒店為俱樂部之經營 服務,涉嫌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向被告提出檢 舉。案經被告調查結果,以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八八)公參字第八七一○四一一 一○○五號函復以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等語。原告等不服 ,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行準備程序詢問兩 造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黃瑞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