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 複 代 理人 戊○○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輔 佐 人 汪家瀚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局長)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岳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 陳文郎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陳雅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