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三號 原 告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佩貞 律師 王至勤專利代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申請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對參加人申請登記,並經公告之發明專利,提出舉發,而經被告作 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處分,維持參加人之發明專利權,原告對此審定之行政處分 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舉發不成立之審定應予 撤銷,則將立即對參加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 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