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原 告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馮博生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參 加 人 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大銘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第三人即參加人華隆微電子股份公司於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語音合成 系統消除瞬間雜音之編碼方法」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經濟部 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於 公告期滿審查確定後,發給第○九九二八五號發明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不符發 明專利要件,提出舉發。被告審查後,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以(八九)智專三( 二)○四○二○字第○八九八九○○○七七六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有使該 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楊 莉 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黃 舜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