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六號 原 告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庚○○ 關係人即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代 表 人 丙○○院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辛○○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以「數位影印裝置之配接器追加一」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 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關係人以其有違專利法第二十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後以 (八八)智專(八)○四○二○字第一三六三一二號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 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 行準備程序詢問兩造及關係人後,認本件訴訟之結果,關係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有使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