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0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一號 原 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 判決有應更正之處,爰裁定如左︰ 主 文 本判決第二十三頁倒數第三行倒數第一字「非」字,應予刪除。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 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贅用「非」字之顯然錯誤,應刪除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帥 嘉 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林 玉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