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大同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板橋市公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丙○○縣長) 訴訟代理人 林建勇 丁○○ 張麗真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 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葉百修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