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二號 原 告 正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被告參加人 景興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景興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八十七年四月七日以「電路板清潔機之構造改良」向被告(八十八 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 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第三人即參加人景興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以 其有違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 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以(八九)智專三(三)05054字第○八九八 九○○一一九七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為原告勝訴之判 決,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