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鴻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月桃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輔 佐 人 汪家瀚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經( 訴字第(八九)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緣參加人鴻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五月十三 日以「塑膠射出成型機射料頭結構」(如附圖一所示)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 十六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其射料頭主要係設於塑膠成型機上 對應模具之處,射料頭用以供注料槍體插設注料,並透過出料噴嘴原料注入模具 內;其特徵在於:該射料頭係由一本體及兩套嘴塊所組成,其中本體底面中央向 下凸伸有一突塊,又本體前端面兩側分別向中心形成有水平狀之入料孔,又兩入 料孔於本體內一端分別向下形成一貫穿突塊之垂直狀導料孔,該兩導料孔可分別 鎖設出料噴嘴;又兩套嘴塊係嵌設於本體前端面,且兩套嘴塊中央分別形成有一 可供注料槍體插設之套嘴孔,藉此組構成一射料頭結構。經被告編為第0000 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案)。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 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引據八十二年三月二十 六日申請之第00000000號「製造多色鞋底之圓盤式射出成型機改良構造 」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案,如附圖二所示);引證案之再審查核駁理由先行通 知書影本;系爭案與引證案之射料頭結構比較圖(如附圖三所示),對之提起異 議。案經被告審查,以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八九)智專三(三)05041字第 ○九八九○○○六五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遭經濟部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經訴字第(八九)00000000號訴 願決定書為駁回訴願之決定,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參加人並於九十年 八月二十七日本院準備期日聲請准予參加本件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並命被告就第00000000 號新型專利為異議成立之處分。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之結構型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不同於引證案,而屬不同之 創作,有無違反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1、訴願決定機關於訴願決定書中,以引證案之結構係『輸送管先組合於一塊體,再 經由塊體作中介元件,供管體與流道在此匯流交集』與系爭案之專利範圍不同, 而此一結構造成『塑料流動遲滯』、『銜接點容易發生溢料』等等問題是系爭案 所不會發生的問題。需特別強調的是,引證案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中並未有塊 體、管體及流道等構件,訴願決定機關前述有關塊體之說法實非引證案之內容; 換言之,由引證案之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中根本無從得知訴願決定機關所述之 塊體、管體及流道等構件究係為何,而訴願決定機關竟以非為引證案之結構,來 論定引證案之專利範圍不同於系爭案,訴願決定機關以此所為之決定顯有違法之 處,且無法令人信服。 2、參閱附圖三系爭案與引證案之結構比較圖,為便於比較茲將系爭案與引證案之結 構特徵敘明於下:參閱附圖三中系爭案之結構剖視圖,系爭案之結構徵係在於: 1.射料頭係本體底面中央向下凸伸有一突塊。 2.本體前端面兩側分別向中心形成有水平狀之入料孔、,又兩入料孔於 本體內一端分別向下形成有一貫穿突塊之垂直狀導料孔、,該兩導料孔 可分別鎖射出料噴嘴、。 3.兩套嘴塊係嵌設於本體前端面,且兩套嘴塊中央分別形成有一可供注料 槍體插設之套嘴孔。 請參閱附圖三中引證之結構剖視圖,引證之結構特徵係在於:1.頭部200內具有一呈T字形之容置空間F。 2.輸料管201前端連接注料嘴202,該輸料管之注料嘴經過頭部之容置空 間形成如圖中所示之容置空間水平段B及垂直段C。 3、由前述之比較可知,系爭案之結構特徵與引證案之結構實為相同,其中之差異僅 在文字之描述而已,當然,由於引證案之結構中具有三支輸料管,而系爭案僅有 兩支注料槍體,此一數量上之差別,當然會形成空間形態上之些許差異,比較系 爭案與引證案時自當由引證案之三支輸料管中選擇其中之一與系爭案相同者來比 較,訴願決定機關未察覺此一事實,而受系爭案之異議答辯理由書之誤導,致使 訴願決定機關誤認引證案之結構不同於系爭案,茲針對訴願決定書中非為引證案 之結構部份說明於後。 4、請參閱附圖三之結構比較圖,附圖三中所示之引證案結構即是引證案中位於頭部 中央之輸料管之剖視圖,由附圖三中明顯可以看出引證案之結構中不同於訴願決 定機關於訴願決定書中所述『輸送管先組合於一塊體,再經由塊體作中介元件, 供管體與流道在此匯流交集』之結構,且引證案之說明書及專利範圍中均無如此 之結構描述;引證案之結構實係『輸料管以一管接頭A與容置空間水平段B連接 ,而容置空間垂直段C則與注料嘴202連接』,而無訴願決定書中所述之塊體 ,且由附圖三中可以明確地比較得知,系爭案與引證案之結構相同,且系爭案與 引證案之流道設計亦無不同,甚至各構件間之銜接點數量也相同,從而可知,訴 願決定書中所述之『塑料流動遲滯』、『銜接點容易發生溢料』等等問題,引證 案與系爭案同樣都不會發生。 5、訴願決定書中謂「系爭案之注料槍體係呈左、右並列形態,不同於引證案沿著頭 部周邊呈向心狀分佈,故系爭案的空間態不同於引證案」,然而,依系爭案之專 利範圍所述「本體前端面兩側分別向中心形成有水平狀之入料孔」,再參閱系爭 案之第三圖,圖中明確繪示該二注料槍體係由本體前端面兩側分別向中心方向插 設於入料孔中,亦即該二注料槍體間具有一夾角,而非如訴願決定書中所謂「系 爭案之注料槍體係呈左、右並列形態」,換言之,若將系爭案之結構設計成三支 注料槍體,則該三支注料槍體亦會如引證案般沿著頭部周邊呈向心狀分佈,極為 明顯地,系爭案之空間形態除了數量之差別外實與引證案相同。 6、訴願決定書中謂「查系爭案可令兩注料槍體利用噴嘴對同一模具同時注入不同密 度之原料;引證案在於提供一種製造多色鞋底之圓盤式射出成型機:兩案目的並 不相同」,然而,廣義地來看,系爭案係以兩注料槍體同時對一模具注入兩種不 同(密度)原料,而引證案係以三輸料管同時對一模具注入三種不同(顏色)原 料,顯然,系爭案與引證案之創作目的均在於對一模具同時注入不同原料,不同 密度或顏色之原料並不致使系爭案與引證案之結構產生差異,從而,系爭案與引 證案實為同一之創作理念下之相同結構。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1、起訴理由二及三主要謂系爭案與引證案之結構實質相同,惟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 圍該射料頭,主要係設於塑膠成型機上對應模具之處,射料頭用以供注料槍體插 設注料,並透過出料噴嘴原料注入模具內,其特徵在於:射料頭係由本體及兩套 嘴塊所組成,其中本體底面中央向下凸伸突塊,又本體前端兩側分別向中心形成 水平狀之入料孔,又兩入料孔於本體內一端分別向下形成一貫穿突塊之垂直狀導 料孔,兩導料孔可分別鎖設出料噴嘴;又兩套嘴塊係嵌設於本體前端面,且兩套 嘴塊中央分別形成可供注料槍體插設之套嘴孔,藉此組構成一射料頭結構者。引 證案申請專利範圍射料機部,其頭部向前突伸成懸空狀,內具容置空間,頂部沿 前後方向設輸料管,輸料管一端為注料嘴,輸料管之注料嘴端恰好經由頭部之容 置空間突伸至懸空狀頭部之底面,可向懸空狀頭部下方之模具注入用以製造鞋底 之原料者。由前述之比較可知,系爭案之結構特徵與引證案之結構並不相同,且 系爭案與引證案之流道設計亦不相同,各構件間之銜接點亦不相同,兩案係為不 同之創作。 2、起訴理由一、四及五主要謂訴願決定以引證案未有之內容來論定引證案不同於系 爭案云云,惟參見系爭案第三圖、第四圖及引證案第五圖、第六圖,原告稱引證 案申請專利範圍未有標示特定元件名稱,但由引證案說明書之圖示,引證案係令 輸料管固接於塊體,再由塊體連結管體,復使塑料經塊體內的流道流入管體,再 由管體的盡頭垂直連通射道,系爭案在流道的空間型態與引證案不同;系爭案之 注料槍體乃直線連通各入料孔,不同於引證案之管體與輸料管產生轉折點;系爭 案之注射槍體等係藉其一端面貼平於本體前端面,引證案則係輸送管先組合於一 塊體,再經由塊體作為中介元件,供管體以及流道在此匯流交集;系爭案之注料 槍體,係呈左、右並列型態,不同於引證案僅沿著頭部周邊呈向心狀的分佈,系 爭案的空間型態不但不同於引證案,且佔空間更小,故系爭案之結構型態不同於 引證案,與引證案係不同之創作。就達成功效而言,系爭案與引證案的流道設計 不同,注料槍頭係貼靠於本體,所以塑料呈直線地射入入料孔,便能由導料孔迅 速流入模具內,行程筆直而較短,易於在途中掌控塑料高熱狀態,確保塑料不會 在中途部份遲滯冷卻;引證案由於輸料管係斜接到塊體,復由塊體另端銜接管體 ,因此流道到管體係為L形,其間有轉折點,轉折區便會造成塑料流動遲滯,讓 塑料流到模具的路途有間斷之虞,以致塑料流動會有中途部分冷卻的現象,便會 造成塑料硬化程度不平均,射料品質不佳,系爭案具有增進功效;系爭案之注料 槍體係呈左右鄰列型態,引證案係為向心狀分佈,就如引證案在申請專利範圍以 及說明書均說明到適用於旋轉工作台的設計,引證案由於輸料管與塊體,以及塊 體與管體之間都有銜接點,在這些銜接點容易發生溢料的情形,系爭案之入料孔 與導料孔係鑽設於本體,流道設計完全沒有元件銜接問題,塑料的流通完全沒有 任何阻礙,或因流道產生間隙以致讓塑料溢料、減量,系爭案使塑料之流動相當 順暢,引證案因結構不同於系爭案而造成功效上的差異,故兩案非屬同一。 3、訴訟理由六主要謂系爭案與引證案實為同一云云,惟參見兩案說明書使用目的之 敘述,系爭案可令兩注料槍體利用噴料頭對同一模具同時注入不同密度的原料, 成品上不同密度之區塊可完全溶合在一起,達到提升成品結合強度之目的,引證 案在於提供一種製造多色鞋底之圓盤式射出成型機改良構造其可使構造較為精簡 ,且於使用時可達到節省操作人員之人數之目的,兩案目的並不相同。兩案申請 專利範圍亦不相同,已明確說明於前項,故系爭案之結構型態不同於引證案,兩 者為不同之創作,系爭案無違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㈢、參加人主張之理由: 1、依據專利法九十七條的規定,新型專利案的標的在於物品的形狀、構成、裝置, 並不在於申請的技術手段、達成目的或功效,而系爭案是新型專利案,證據三也 是新型專利的申請案,故比較上應從形狀、構成、裝豈作比對。另外就原告主張 的部分,兩者專利範圍不一樣,從證據二的第二圖及證據三的第四圖比較,參加 人沒有旋轉工作台,原告的專利範圍有包括旋轉工作台,可見兩者的設計不同, 所以應就整體結構作比對,不是單一剖面,應在形狀、構造、裝置上去審查。 2、系爭案第00000000號「塑膠射出成型機射料頭結構」係為一種可同時射 出兩種原料之射料頭,該射料頭主要係於本體底面凸仲有一突塊,該本體形成有 兩呈水平狀之入料孔,且本體上另形成有兩垂直貫穿突塊之導料孔,該兩導料孔 分別連通兩入料孔,且兩導料孔底端形成有較大徑之套接部,以供銷設出料噴嘴 ,藉此令射出成型機利用射料頭同時對同一模具注入兩種不同材質及不同密度之 塑料,令兩塑料之接合處可完全溶接在一起,可增加成品之結合強度,並令鞋底 符合人體工學。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界定:「一種塑膠射出成型機射 料頭,該射料頭主要係設於塑膠成型機上對應模具之處,該射料頭用以供注料槍 體插設注料,並透過出料噴嘴原料注入模具內:其特徵在於:該射料頭係游一本 體及兩套嘴塊所組成,其中本體底面中央向下凸伸有一突塊,又本體前端面兩側 分別向中心形成有水平狀之入料孔,又兩入料孔於本體內一端分別向下形成有一 貫穿突塊之垂直狀導料孔,該兩導料孔可分別鎖設出料噴嘴:又兩套嘴塊係嵌設 於本體前瑞面,且兩套嘴塊中央分別形成有一可供注料槍體插設之套嘴孔,藉此 組構成一射料頭結構者。」 3、引證案係為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提出申請之未准、未公開的專利申請案,其申 請專利範圍界定:「一種製造多色鞋底之圓盤式射出成型機改良構造,包括:一 射料機部,其頭部向前突伸成懸空狀,內其容置空間,頂部沿前後方向設輸料管 ,該輸料管一端為注料嘴,該輸料管之注料嘴瑞恰好經由上述該頭部之容置空間 突伸至上述該懸空狀頭部之底面,可向該懸空狀頭部下方之模具注入用以製造鞋 底之原料者:一旋轉工作台,設於上述該射料機部之一側,其具有一底座,於該 底座頂部水平設一可徑向轉動之圓盤,該圓盤之頂面周緣可供環形設置多數鞋底 模具,當該圓盤徑向轉動時,該圓盤頂面周緣之模具恰可逐一通過上述該射料機 部之懸空狀頭部下方,而轉移至恰與上述該頭部底面之注料嘴上下對應之鞋底模 具則受一閉模驅動機構向上驅動靠向該注料嘴,接受該注料嘴進行原料注入;其 特徵在於:其中該射料機部乃具多數輸料管者,而該射料機部前例之懸空狀頭部 底面則具有輸料管等數之注料嘴,該每一輪料管可分別輸送不同顏色之原料,而 可同時對一具有上述注料嘴等數對應之注料孔之鞋底模具注入多色原料者。」 4、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獨立項中所界定之結構與引證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新 界定之結構相較,二者之形狀、構造或裝置均截然不同,倘配合二案說明書及圖 式中所示者進一步分析可知: ⑴、引證案圖四、圖五所示,其射料機部輸料管連接一塊體,再由塊體與頭部內側的 管體,使輸料管中的塑料經由塊體內的流道流入頭部內側之管體,再出頭部內側 管體盡頭轉向垂直後連接注料嘴,其與系爭案射料頭本體中設置水平入料孔與垂 直導料孔之流道安排不同。 ⑵、系爭案之注料槍體直接連通本體中之入料孔,不同於引證案之輸料管經由塊體轉 接頭部,系爭案之銜接點顯然少於引證案。 ⑶、系爭案之注料槍體保以其一端面直接貼平於本體前瑞面,引證案則在輸料管末端 銜接一塊體,再經由該塊體作為中介元件,供輸料管之流道在該位置匯料交集再 導入頭百部內側之管體中;系爭案之注料槍體係呈左、右併列型態,引證案之注 料管則是沿著頭部周邊呈向心狀分佈,在空間配置上完全不同。 ⑷、再就二者之流道安排狀況來分析:系爭案之注料槍體貼靠於本體前瑞面,令塑料 可呈直線進入本體入料孔,便能由導料孔迅速流入模具中,行程筆直而較短,易 於在途中掌控塑料高熱狀態,確保塑料不含在中途部份遲滯冷卻;引證案將輸料 管銜接塊體,經塊體中流道轉向後進入頭部中的管體,而在頭部中的管體再坎轉 向後令塑料進入注料嘴,其間之轉折點要較本案多一倍,且其懸空外露之塊體更 易形成保持塑料高溫輸送的死角,而易造成塑料流動遲滯,讓塑料流到模具的途 中有間斷之虞,故二者所能夠達成之功效不同。 ⑸、另就二者之設計目的來看:系爭案係用以令射出成型機利用射料頭同時對同一模 具注入兩種不同材質及不同密度之塑料,令兩塑料之接合處可完全溶接在一起, 可增加成品之結合強度,並令鞋底符合人體工學:而引證案則是以每一輪料管可 分別輸送不同顏色之原料,而可同時對具有上述注料嘴等數對應之注料孔之鞋底 模具注入多色原料者;二者之設計目的亦不相同。 5、由以上之說明可知,引證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界定之結構特徵與系爭案申請專利 範圍第一項獨立項中所界定之結構完全不同,引證案之目的及功效亦與系爭案之 目的及功效不同,二者確非屬同一之設計構造,系爭案無違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 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理 由 甲、程序方面:經查本件參加人係系爭專利案之專利權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玆經參加人於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準備 程序中聲請為本件被告之獨立參加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按二人以上有同一之新型專利,各別申請時,應就最先申請者准予新型專利。專 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而判斷是否為同一之新型專利,應 就申請專利之範圍、結構型態、達成功效及使用目的等實質審查之。對於公告中 之新型專利,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提起異 議者,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得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備具異議書,附具 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之。從而,系爭新型專利有無違反專利法情事而 不予專利,依法應由異議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新型專利 有違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二、本件系爭「塑膠射出成型機射料頭結構」新型專利案,係參加人於八十七年五月 十三日向被告申請,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 間,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 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等情,有原告八十八年 四月十三日專利異議申請書、被告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八九)智專三(三) 05041字第○九八九○○○六五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附卷可稽,並為兩造當事人 所不爭執,堪認為實。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如事實欄所載。是 則本件所應審究者為: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結構型態、欲達成之功效及使用 目的是否不同於引證案,而屬不同之創作? 三、由附圖一之系爭案第三圖、第四圖及附圖二之引證案第五圖、第六圖可查知: ㈠、就申請專利之範圍而言,系爭「塑膠射出成型機射料頭結構」新型專利案其射料 頭主要係設於塑膠成型機上對應模具之處,射料頭用以供注料槍體插設注料,並 透過出料噴嘴原料注入模具內;其特徵在於:該射料頭係由一本體及兩套嘴塊所 組成,其中本體底面中央向下凸伸有一突塊,又本體前端面兩側分別向中心形成 有水平狀之入料孔,又兩入料孔於本體內一端分別向下形成一貫穿突塊之垂直狀 導料孔,該兩導料孔可分別鎖設出料噴嘴;又兩套嘴塊係嵌設於本體前端面,且 兩套嘴塊中央分別形成有一可供注料槍體插設之套嘴孔,藉此組構成一射料頭結 構者。引證案申請專利範圍射料機部,其頭部向前突伸成懸空狀,內具容置空間 ,頂部沿前後方向設輸料管,輸料管一端為注料嘴,輸料管之注料嘴端恰好經由 頭部之容置空間突伸至懸空狀頭部之底面,可向懸空狀頭部下方之模具注入用以 製造鞋底之原料者。兩案相較可知,系爭案之特徵與引證案之並不相同,設計亦 不相同,兩案係屬不同之專利範圍。 ㈡、就結構型態而言,系爭案之結構型態不同於引證案,與引證案係屬不同之創作, 茲說明如下: 1、引證案係令輸料管固接於塊體,再由塊體連結管體,復使塑料經塊體內的流道流 入管體,再由管體的盡頭垂直連通射道,系爭案在流道的空間型態與引證案不同 。 2、系爭案之注料槍體乃直線連通各入料孔,不同於引證案之管體與輸料管產生轉折 點。 3、系爭案之注射槍體等係藉其一端面貼平於本體前端面,引證案則係輸送管先組合 於一塊體,再經由塊體作為中介元件,供管體以及流道在此匯流交集。 4、系爭案之注料槍體,係呈左、右並列型態,不同於引證案僅沿著頭部周邊呈向心 狀的分佈,系爭案的空間型態不但不同於引證案,且佔空間更小。 ㈢、就達成功效而言,系爭案因結構不同於引證案而造成功效上的差異,故兩案非屬 同一,茲舉數例說明如下: 1、系爭案與引證案的流道設計不同,注料槍頭係貼靠於本體,所以塑料呈直線地射 入入料孔,便能由導料孔迅速流入模具內,行程筆直而較短,易於在途中掌控塑 料高熱狀態,確保塑料不會在中途部份遲滯冷卻。 2、引證案由於輸料管係斜接到塊體,復由塊體另端銜接管體,因此流道到管體係為 L形,其間有轉折點,轉折區便會造成塑料流動遲滯,讓塑料流到模具的路途有 間斷之虞,以致塑料流動會有中途部分冷卻的現象,便會造成塑料硬化程度不平 均,射料品質不佳,系爭案具有增進功效。 3、系爭案之注料槍體係呈左右鄰列型態,引證案係為向心狀分佈,就如引證案在申 請專利範圍以及說明書均說明到適用於旋轉工作台的設計,引證案由於輸料管與 塊體,以及塊體與管體之間都有銜接點,在這些銜接點容易發生溢料的情形,系 爭案之入料孔與導料孔係鑽設於本體,流道設計完全沒有元件銜接問題,塑料的 流通完全沒有任何阻礙,或因流道產生間隙以致讓塑料溢料、減量,系爭案使塑 料之流動相當順暢。 ㈣、就使用目的而言,系爭案可令兩注料槍體利用噴料頭對同一模具同時注入不同密 度的原料,成品上不同密度之區塊可完全溶合在一起,達到提升成品結合強度之 目的,而引證案在於提供一種製造多色鞋底之圓盤式射出成型機改良構造其可使 構造較為精簡,且於使用時可達到節省操作人員之人數之目的,兩案目的並不相 同。 四、綜上所述,系爭案無論在結構型態、申請專利範圍、欲達成之功效及使用目的上 皆不同於引證案,被告以系爭案未違反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 定而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所雖誤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暨九 十八條第一項,惟結論並無不同,應予維持。原告訴請本院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並命被告就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為異議成立之處分。核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