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義人 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人 洪燕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關 係 人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 (即參加人)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對關係人申請註冊之商標,提出異議,而經被告作成駁回原告異議 之處分,原告對此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 處分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 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