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0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七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聖地威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聖地威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瑞典商聖地威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瑞典籍艾立克.山德史東於民國八十七 年十二月十五日以「用於磨損螺帽之扳手」向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 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案 ,嗣將該專利申請權讓與聖地威克股份有限公司,並公告暫准專利為三六二○五 九號,經原告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不成立 ,原告不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 字第○九○○六三○五五八○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 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 人聖地威克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 之規定,命參加人聖地威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