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五八號 原 告 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會計師) 陳國雄(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判決(九十年 度訴字第四三五八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告訴訟代理人「高淑敏」,應更正為「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楊 莉 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 舜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