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柯清貴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三人即參加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七月十 五日以「無碳刷直流風扇之改良」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 ,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 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 以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八八)智專(八)○四○二○字第一三二三六五號專利異 議審定書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 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由原告、被告及第 三人陳述意見後,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 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曹瑞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