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五八號 原 告 立可而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富金 訴訟代理人 吳建興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日以「滑板車之把 手架定位管改良結構」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 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 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八九)智專三(一)○二 ○○八字第○八九八九○○二一七○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 十五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