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桂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傳源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劉法正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關 係 人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 (即參加人)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既係對原告申請登記,並經公告之新型專利,提出舉發,而經被告作 成(八八)智專(九)0五0二五字第一四0三五四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審定舉 發成立,撤銷原告之新型專利權,原告對此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 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舉發審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 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