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二五號 原 告 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吳敬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兼送達 林慧蓉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允許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語音合成系統消除瞬間雜音 之編碼方法」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 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0九九二八五號 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不符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五款 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以(八九)智專 三(二)0四0二0字第0八九八九00一七九八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 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參加人 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