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 原 告 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以「具磁性定位風扇組之散 熱器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原公司)提出異議,經被告審定異 議不成立,榮原公司提出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不成立,榮原公司不服,向經濟 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六七一○號決定「訴願駁回」, 榮原公司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嗣榮原公司因公司合併消 滅,由合併存續之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 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 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王英傑